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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核查,有1名拟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根据公示期间反馈意见,公司拟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实。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实。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1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其他列入本次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另,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应按《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