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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格式合同要擦亮眼避开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4

  健身可以控制体重,保持身材还能增强免疫力,面对越来越普遍的996企业文化,很多人选择空闲时间到健身场馆运动一会儿,在释放压力的同时还能强身健体。随之而生的私人教练也因为量身定制而备受宠爱,但是在签订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的时候你有没有踩过跟张先生一样的坑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张先生与A游泳健身公司签订了《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并交纳费用1万元,约定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该协议中写明健身教练为“黄教练”。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偶然得知黄教练于2019年5月6日离职,遂向A游泳健身公司提出解除《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并全额退款。但A游泳健身公司以张先生购买的是该健身会所特定健身课程而非特定私人教练课程,且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乙方所选择的私人教练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本协议约定项目,甲方有权为乙方另行安排其他人选为由提出可以更换教练。张先生拒绝更换教练,随后张先生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同意解除《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A游泳健身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先生费用1万元,仲裁费用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仲裁评析】

  《私人健身教练聘用协议》约定张先生的私人健身教练是黄教练,黄教练从A游泳健身公司处离职后,A游泳健身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为张先生提供由黄教练任健身私人教练的服务。虽协议约定A游泳健身公司有权分派其他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服务,但该协议标的是私人教练的服务,这项服务的内容、质量、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教练本人的素质,如变更私人教练,属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取得张先生的同意,但是张先生不同意A游泳健身公司更换其他健身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所以应视为A游泳健身公司已无法按照张先生的要求继续履行约定。此外,私人教练课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张先生的健身私人教练黄教练离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张先生要求解除该协议,应予以支持。协议解除,A游泳健身公司应退还费用1万元。

  【哈仲提示】

  目前,格式合同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由于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可能会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不平等条约”。例如在私教健身协议中如有关于课程服务一旦出售概不退款的约定,这类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约定,应为无效。在签订格式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尤其应当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

  【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常识】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权利方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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